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3年度有海外營利所得1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5萬元,海外所得合計805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其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上開海外所得列報基本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