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6-【海外所得】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陳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當時僅依查詢之所得資料申報,而未再檢視是否還有其他來源所得,致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其海外基金之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等所得660餘萬元,經國稅局依法按漏稅額19餘萬元裁處1倍之罰鍰19餘萬元。陳君主張該局提供之所得清單,並未將其海外所得列入,是其漏報所得不應受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海外所得則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再仔細檢查,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避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