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經查獲有未據實申報海外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
【舉例說明】
甲君任職美國A公司,於美國、韓國及新加坡等地提供勞務,104年間取自美國A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美金395,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250萬餘元),因提供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外,核屬甲君之海外所得,又因該報酬按美金計價,國稅局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250萬餘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個人於國外提供勞務,領取之海外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