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且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認列國外轉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7,156萬元,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之年度為103年度,前揭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遲至104年度才取具我國外貿機關之證明文件,並認列投資損失於104年度,未依股東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所屬103年度,認列投資損失,經查核後,請公司更正申報於正確所屬年度即103年度。

營利事業認列國外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投資損失認列時點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應經前揭所述相關單位證明,而非以相關單位證明減資證明文件之日期認列投資損失,是投資損失證明文件應儘速申請取得相關單位證明,確實申報於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所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