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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