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依規定除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國稅局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考量個人參加人購買之商品,若要求均須提示帳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調高為70,000元。至今已近10年未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將門檻酌予提高為77,000元,以符合實際情況,減少徵納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