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正值除權息旺季,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之股利,應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依107年2月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計稅方式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8.5%之股利可抵減稅額(每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因此,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股利時,應填報「限分配日於107年1月1日以後之盈餘專用」之股利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書。
進一步說明,公司發放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則應按21%扣繳率就源扣繳,並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107/08/01-【綜所稅-營利所得】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股利,應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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