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競選經費捐贈扣除問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其捐贈金額即使在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3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02年12月31日帳上仍有累積虧損100萬元,其103年度捐贈政黨費用1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累積虧損,依上開規定,仍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前,應先檢視本身之捐贈資格,以免因不符規定,捐贈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