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51號總統令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增訂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說民眾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就不用再課徵特銷稅了。

【舉例說明】
假設某甲於103年買進1筆不動產,現在打算要賣,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年12月31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就特銷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
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依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不再課徵特銷稅。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年12月31日前,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屬特銷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特銷稅外,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提醒民眾,近期要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