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4年7月10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於今(2)日廢止該部101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104583850號令、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令及103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6860號令規定,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免再取具證明文件,即可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原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條規定,貨物稅條例第9條但書所稱導電玻璃,指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可導電之玻璃(Conductive glass)。由於導電玻璃應用範圍益趨廣泛,已非僅供液晶顯示器生產用途,為避免限縮貨物稅條例第9條但書導電玻璃免稅規定意旨,爰於104年7月10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刪除此條文;對於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薄膜太陽能板用、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觸控面板用之導電玻璃,非屬原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條所稱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之相關令釋,予以廢止,即凡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導電玻璃,免再取具主管機關證明即可免徵貨物稅,俾簡政便民。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91年4年29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93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令、93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98號令及99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96680號令係規定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導電玻璃之玻璃原料,其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免稅貨物,故仍應檢具主管機關證明或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據以申請免徵貨物稅。請貨物稅產製廠商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