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如於稽徵機關列管之5年期間內,贈與同順序之另一繼承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可免依相關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贈與行為因屬獨立之法律行為,有關贈與稅之徵免,仍應向土地所屬鄉鎮市公所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向贈與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