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其遺產稅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得自遺產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扣除額之規定。

進一步說明,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於106年8月15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3,000萬餘元,依其檢附之戶籍謄本,註記被繼承人99年12月2日出境,101年12月26日逕為遷出登記;再查入出國(境)資訊,被繼承人確實於99年12月2日出境,且未有再入境紀錄,因被繼承人屬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非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爰單筆農地扣除額不得認列。特別提醒,被繼承人若經常居住國外,屬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雖遺產中農地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自遺產扣除,請繼承人多加注意,正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