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月為上市櫃公司除權息旺季,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應取得而未取得之股利,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股票,繼承人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或除息,因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所以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惟因所得尚未實現,無須計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也不計入繼承人之所得;反之,如果公司除權日或除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嗣後繼承人所取得之股利則不列入遺產,但是要列報繼承人之所得。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8月1日死亡時遺留A公司股票,並由乙君繼承,A公司除息日為104年7月1日,並於同年8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A公司除息,故該股利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而不須列為繼承人乙君之所得;如果A公司除息日為8月15日,因A公司除息時,乙君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於乙君之所得,應核課乙君綜合所得稅。
提醒,繼承人在領取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所發放之股利時,除了要注意遺產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外,也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