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均應列入遺產課稅。
進一步說明,倘醫院診療說明書記載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則按一般常理,被繼承人應無可能獨自提領存款,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應提出說明並舉證。如繼承人未能證明現金的流向及用途,或稱不知情時,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現金列入遺產課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00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甲君醫療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醫療費用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國稅局乃依規定將該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