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金額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舉例說明】
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2年1月1日帳載餘額100,000元,5月31日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000元,9月20日繳納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甲公司於12月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2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2年12月20日)可扣抵稅額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101年度結算申報稅額500,000元=60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60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12﹪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2%=120,000元

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違章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