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暫繳稅額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日期為年度決算日(會計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者為12/31),部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分配股利時,於分配時未待年度決算日即提前於繳納日就已繳納之暫繳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以致分配股利時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有誤而產生超額分配情形,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
公司(曆年制)於104年12月8日分配股利,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100,000元,於5月繳納103年度結算申報稅額50,000元,9月15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自繳稅額25,000元,分配日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1,500,000元,故該公司分配股利時,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如下:
1.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00,000元+自繳103年結算申報稅額50,000元=150,000元。

2.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1,500,000元=10%。

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暫繳稅額於年度決算日始計入,分配股利時不致因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