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具備經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及監毀之查核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抑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始得列報該項損失。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鉅額生鮮蔬果及成衣商品報廢損失1千9百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係因生鮮蔬果已腐敗變質產生異味,成衣受潮後有霉斑而無法出售,遂自行清運丟棄所列報之損失。惟查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亦未能出具事業主管機關載有監毀商品品名及數量等證明文件,也無法提示委請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及監毀等證據資料,以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該局乃否准該公司列報1千9百餘萬元之商品報廢損失,核定補稅3百餘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