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製造業應該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某乙公司於96年間向某甲公司訂購一台機器,並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匯款1,500,000元及1,000,000元,甲公司於101年5月14日將機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於101年8月28日開立支票1,780,000元予甲公司,嗣甲公司至銀行提兌該紙支票,卻遭退票,甲公司將該台機器搬回,甲公司認為該筆交易已未成立,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4,076,190元,除補徵營業稅203,810元外,並裁處罰鍰203,810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收取訂金1,500,000元及1,000,000元時,即應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1年5月發貨時再就尾款1,78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是否跳票,貨款是否未能收取,並不影響交易事實的存在。
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貨物交付前所收取的訂金,應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貨物已出門不論有無收到尾款,亦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請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