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8-【電子發票】開立電子發票予非營業人時,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國稅局接獲民眾反映向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之商家使用載具購物消費後,事後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查無其相關消費資訊,恐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之虞。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特別提醒,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時,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發票開立訊息上傳上開平台,若未依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