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食安事件頻傳,為有效追蹤食品流向,衛生福利部依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屬該公告範圍之食品業者應依使用電子發票期程導入並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並訂有相關罰則,請相關業者注意。
為全面推動食品業者導入電子發票,自103年起,國稅局即分階段展開輔導作業,陸續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輔導轄內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的製造商及食用油脂輸入報驗重量3萬公斤以上的業者計19家;104年3月31日前完成輔導食用油脂輸入報驗重量未達3萬公斤的業者計22家;104年5月31日前完成輔導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的製造業及販售業者計42家。後續將針對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加強輔導。
特別呼籲,為建立完整食品追溯追蹤制度,請相關食品業者儘速規劃並配合規定期程導入,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