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 ,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明 (105)年起須開立統一發票。另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碳,初步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將用戶發票直接登錄在雲端,僅用戶有領獎等紙本需求時,始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此模式可大幅提升統一發票之無紙化,因主動幫用戶兌獎並通知中獎訊息,不僅可節省用戶需自行對獎之時間,更可避免因忘記對獎而與大獎擦身而過之撼;此外,亦規劃公用事業須提供會員平台讓用戶得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可確保用戶之權益。
公用事業用戶如為個人,惟用戶名稱仍登記為營業人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用戶變更登記,以免錯失中獎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