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之載具號碼,在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替用戶對獎並通知中獎人,為避免重複領獎,公用事業將依下列二種途徑(二擇一),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給中獎人,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多媒體資訊站(超商Kiosk機例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操作列印。

(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籲請個人用戶應妥善保存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便查詢、列印及領獎。

特別提醒,為確保用戶權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之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及兌領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