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13-【菸酒稅】菸酒產製廠商欠稅達25萬元將遭停止出廠處分

為貫徹賦稅公平,促進誠實納稅,自104年7月1日起對其違法欠稅累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之菸酒產製廠商,執行停止菸酒出廠處分。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或申報,經國稅局通知補繳或補報仍未辦理者,將由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累計達25萬元(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者將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進一步說明,欠稅之菸酒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停止出廠書面通知10日內繳清稅款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足額擔保品者,可免予被執行停止出廠處分。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蓄意欠稅,以免觸法受罰,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