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3-【菸酒稅】「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將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

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將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該要點規定,產製菸酒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權益,國稅局將積極輔導轄內廠商依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遭停止出廠處分。

按「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產製廠商逾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3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為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所明定。前述要點規定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菸酒之出廠;而該一定金額之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所轄產製廠商之家數、規模及特性等屬性,因地制宜,自行訂定。該局經衡酌上開屬性後,訂定逾期未繳納應納稅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為該轄停止出廠處分標準。

北區國稅局轄屬之菸酒產製廠商如未依限報繳菸酒稅,除將依菸酒税法第18條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若其累計應納稅款達100萬元者,並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報繳菸酒稅,並請留意新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