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3-【營所稅-廣告費】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物品或商品之廣告費,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前揭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及第7目並規定,公司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又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另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贈送樣品廣告費達新臺幣1,500餘萬元,經通知提示明細及證明文件,惟公司未能依前揭準則規定提示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且贈送外國廠商部分,亦未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約255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規定記帳及取得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