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0-【送達效力】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以稅捐稽徵機關遞送之稅單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因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稅單送達不合法,不應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負責管理住戶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由大廈管理人員代收之稅單,代收當日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若由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之稅單,務必依限繳納,切勿以為稅單不是本人親自簽收而置之不理,以致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移送強制執行,讓自身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