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26-【菸酒業】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菸酒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倘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重新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經稽徵機關查得者,除補徵菸酒稅外,另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
日前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補徵菸酒稅外,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酒品已辦理產品登記,惟查系爭酒品與甲公司提示已登記之酒品名稱類似,但不完全相同,依菸酒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產品名稱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甲公司未依規定於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前即產製出廠,依法應處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菸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又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