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9-【營業稅罰則】買賣未取得或給予憑證,小心受罰

買賣商品理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但若基於自身特殊目的考量,未依規定而為,小心觸法受罰。
最近國稅局查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而違章受罰,究其原因不外乎是:
一、不按正常管道進貨。
二、為逃漏稅捐。
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
四、疏忽遺忘等等。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營業人若於買賣商品時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不但會遭到補稅,有可能還連帶受到處罰,應該要特別留意。

進貨及銷貨憑證均是商業交易的重要憑證,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將導致交易軌跡欠缺完整性,影響自身權益甚大,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