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發現受託代購統一發票之稅務代理業者誤將A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交給B營業人,致有將統一發票轉供他營業人使用情形,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且1年內未達3次者,可免予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無前開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進一步說明,稅務代理業者受託代購統一發票,如誤將A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給B營業人使用,因非故意虛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只要於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且1年內未達3次者,即可免罰。另營業人應依規定按其申購之統一發票種類與數量使用,倘有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可向稽徵機關增購,切勿使用其他營業人領用之統一發票,否則,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營業人仍涉違章情事,並依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惟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若有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之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