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6-【營業稅罰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因銷售人未給予憑證,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已取得或提出檢舉,可適用免罰

營業人經營之業務,包羅萬象,但承包工程最常見糾紛是雙方對於款項支付及工程完工認定,這時營業人除了應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憑證外,也別忽略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舉例說明】
甲公司99年間委託乙公司施作水電工程,該工程於102年1月10日完工驗收,依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自乙公司取得進項憑證而未取得,經查獲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雙方對於工程完工數量及金額尚有爭議,請免予處罰;經國稅局審理發現,工程款中保固保證金600,000元,甲公司於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取得該部分進項憑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予免罰,其餘工程款6,000,000元,屬調查基準日後的行為,尚無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籲請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施作工程,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取得憑證,若遇營業人不配合或藉故不開立發票,可舉證向所轄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提出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