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0-【營業稅】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切勿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虛報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外,並依法科處罰鍰。

【舉例說明】
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於101年11月間向B公司進貨,卻取具C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被科處罰鍰;至於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違章漏稅事實明確,亦將予以補稅及處罰鍰。另C公司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侵害國家稅收,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認取具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及開立之金額、品項、數量是否相符,如自行發現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法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