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0-【營業稅罰則】開立發票不實金額微小,有條件免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難免因一時疏忽將銷售額記載錯誤。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開立銷售額,非指實際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

甲商店賣出商品100元,實際銷售額100元,應開立金額為100元,卻誤開為1,100元,因開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金額在1,000元以下(1,100元-100元),適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若甲商店誤開為10,000元,則不符減免處罰標準,應予處罰。
國稅局依規定裁處時,是以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本案例實際銷售額100元,原應處罰鍰1元(100元 × 1%),惟因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故應處罰鍰1,500元。

營業人誤開發票金額微小者,雖然現行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但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該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免罰規定,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發票開立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