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4-【證券交易所得】個人102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個人102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如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102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以後,應課徵所得稅,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申報錯誤之情形,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