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0-【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個人102年度出售股票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應於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惟依據統計資料,個人出售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該局籲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如有出售以下股票,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後出售者。(即IPO股票)。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應課徵20%的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2年度起,出售所有股票均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