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2-【證券交易所得】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將延後至107年實施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條文於104年1月14日公布,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大戶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延後至1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稽徵機關將於每年4月底前就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依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亦可於結算申報時選擇依出售股票金額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核實課稅。證券交易超過10億元者,仍維持原課稅方式,惟延後至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