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1-【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證券,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特別提醒,尚未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之納稅人,應儘速辦理補申報。

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再次提醒,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尚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