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2-【檢舉逃漏稅】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應檢附具體事證

近年民眾購買商品索取統一發票的意識抬頭,檢舉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的檢舉案也倍數增長,惟檢舉人常未能提示完成交易之具體事證,致使檢舉之案件無法有效查核,而檢舉人亦無法取得檢舉獎金,從而孳生相關爭議。

民眾如向應開立統一發票的商家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商家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敘明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事實發生之日期、時間、營業人名稱、營業地址及金額,並提供完整之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等具體事證(如:合約書、點菜單、估價單、訂購單、收據、簽收單、結帳單、物流單據或其他蓋有營業人章戳之憑證及存摺轉帳紀錄、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或其他能證明完成交易之資料等),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檢舉。

特別提醒民眾,如檢舉內容係屬公開資訊(如報章雜誌或網路資訊等),非為具體事證,國稅局仍會請檢舉人提示具體事證,逾期未為提示即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予以結案,請民眾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