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就一定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素地),如該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104年1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之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內容為「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修正條文於104年1月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104年1月9日起生效),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限素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