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6-【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甲君詢問父親去年(103年)10月1日贈與自己上市A公司股票10張,今年父親死亡時,那10張股票如何計算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是本件甲君父親103年10月1日贈與甲君A公司股票10,000股,當日A公司收盤價為90元,贈與金額為900,000元,嗣甲君父親於104年1月7日死亡時,A公司之收盤價為92元,計算該筆財產價額920,000元,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以920,000元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