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3-【遺產稅】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如被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而被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但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遺產稅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8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2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4年4月26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4年6月25日前申請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8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等在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繼承後再予繳納;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4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繼承移轉。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