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2-【遺產稅】您知道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及何時繳納嗎?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另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需要先繳納稅款,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後,於2個月內繳清稅款。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20日死亡且留有遺產,則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至於遺產稅款,民眾則不必先行繳納,應俟國稅局核定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再行依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即可。

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繳納遺產稅款,如因繳納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申請分期繳納者,亦應於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