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5-【欠稅擔保】政部已重新核釋有關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財政部已於103年11月7日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各該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內政部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各大型仲介公司均主動揭露不動產之買賣價格,目前我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已較透明客觀,不動產估價制度亦日趨成熟,財政部爰核釋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且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以資衡平,至所稱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係指: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不動產時價高於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時,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儘速檢具相關文件洽國稅局重新核算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