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0-【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6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104/02/10-【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6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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