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綜所稅-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計算及申報方式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恢復課稅,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
個人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102年度課稅範圍如下: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二)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於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個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且個人102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身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元計算,另個人倘持有股票滿1年以上者,得以其股票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如有股票交易且符合上述課稅要件,尚未依規定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