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於104年修正施行
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及穩定房市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三讀通過「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案,並經 總統於本(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自104年1月9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四、遊艇特種貨物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
特別提醒注意新法適用時點,對於修法生效日104年1月9日後(含當日)簽訂銷售契約之不動產交易案件及出廠、進口之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方可適用新法。
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