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5-配合菸酒管理法修正施行,菸酒進口業者請於本(104)年3月31日前繳納許可年費6,000元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本(10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及同步修正施行之「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6,000元,未依規定繳交許可年費,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本(104)年許可年費繳費期限至3月31日止,請菸酒進口業者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國庫署同時籲請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務之業者,為免逐年繳納許可年費,應依本法第20條規定繳銷所領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已繳納之許可年費可依上開收費標準規定,申請自財政部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