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8-【營所稅-利息支出】營利事業借款支付利息,但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相當的利息支出不得認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
某科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帳載利息支岀800萬餘元,同時列報其他應收款12億餘元,且帳齡長達1至3年,公司說明係協助國外子公司興建廠房,因其性質係對其國外子公司之資金貸予,國稅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核定調減利息支出70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