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5-國稅局已建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與退稅案件」單一窗口受理申請,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書表
已稅菸酒或飲料等如因故不能出售,得向貨物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據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或菸酒稅。
時有進口之菸酒品或飲料品因變質損壞或逾有效期限等事由而無法出售,進口商即可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據以退還菸酒稅或貨物稅:
一、如為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如為自國外進口之 貨物或菸酒,則請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
二、 應檢附已納貨物稅之貨物完稅照正本或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 如為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 已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申請銷毀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填具「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併交國稅局辦理,免分別遞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