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30-【海外所得】個人取自未開具扣繳憑單之海外所得,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
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利息、財產交易及其他所得合計1,133,432元,甲君雖主張銀行並未告知有該所得,亦無取得該所得之扣繳憑單,惟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應辦扣繳之所得,無須開立扣繳憑單,甲君漏報該所得有金融機構提供之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可資查對,經加計其他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補徵基本稅額之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自海外之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基本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