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2-【營業稅罰則】漏開發票罰則
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家經營皮件買賣的公司,藉由負責人配偶的銀行帳戶來隱匿公司的營業收入,經查獲後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甲君因101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外匯金額高達1億多元,而被列為查核對象。經國稅局查調甲君銀行帳戶的資金來源,發現主要是由甲君配偶乙君的銀行帳戶轉帳存入,再進一步調查乙君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情形,查到存入的託收票據或匯款資金來源都是一般公司行號,經向公司行號進行追查,才發現是甲君所經營A公司銷售貨物所收取的貨款。A公司為了逃稅,把貨款先存入乙君的帳戶,然後轉存入甲君的帳戶,最後再由甲君提領運用,以為可以因此躲過國稅局的追查,不過還是在該局抽絲剝繭逐步追查下,查到該公司在99及100年間把貨款存入個人帳戶藉以隱匿的營業收入金額近2億元。經就該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漏稅額達9百多萬元,A公司因此被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予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